新的《武汉市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出台啦!
2022年5月16日,心之初教育特殊学校前往武汉市残联开展《武汉市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学习活动,以下是详细政策内容,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更好地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近日,市残联联合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部门印发《武汉市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管理办法》(武残联〔2022〕8号),规范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提高康复救助服务质量和水平。
2022年,我市共有55家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该办法规定了定点机构准入规范、定点机构管理及违规处理等。该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管理办法
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以下简称 “定点机构”)管理,提高康复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发〔2018〕31号),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残联发〔2021〕4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8〕37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9〕7号),湖北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残联发〔2021〕12号),湖北省残联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康复训练机构有关准入标准和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鄂残联办发〔2021〕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机构,是指国家、社会或个人举办的,在本市开展业务、依法登记、符合条件并经有关监管部门审核的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区相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定点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级及以上民政、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和机构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对定点机构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残联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对定点机构进行监督。
第四条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是指为听力言语、智力、肢体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等服务项目。
第二章 定点机构的准入
第五条 康复机构自愿申请为定点机构,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出具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优先选择有教育或医疗资质的机构,肢体康复机构须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机构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事故、无严重群体性事件、未发生残疾儿童人身损害的安全责任事故、未受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若机构经营有多项业务,以承接项目部门为主)。
(三)机构选址安全。训练场所均须安装有效的监控设施、报警装置,监控视频须保存90天以上。符合消防相关规定和要求,能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消防证明。
(四)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评估人员、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至递交申请资料之日康复专业人员在机构连续服务且社保缴纳不少于3个月。工作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五)收训对象、收训能力、场所面积及各类用房、人员与岗位设置、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其他安全保障等内容参照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康复训练机构准入标准(鄂残联办发〔2021〕18号)执行。
第六条 初次申请定点机构,只能申请一个定点康复训练项目。定点机构每次只能申请增设一个定点康复训练项目。
第三章 定点机构的管理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级残联组织会同同级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公开择优选择确定本辖区符合条件的机构,报市级残联组织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康复机构进行复核确认后,以联合行文的方式确定全市定点康复机构。
区级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对属地定点机构加强日常监管,督其履职到位,监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与补贴项目相关的资质要求、设施设备、人员师资、财务管理、康复训练、补贴经费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
第八条 定点机构应具备评估、康复服务能力,根据残疾儿童特点和需求,规范开展服务。具体内容参照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康复训练机构服务规范(鄂残联办发〔2021〕18号)执行,其中对肢体障碍儿童离开机构一年内的回访率不低于50%。
第九条 定点机构的住所地址、申报地址和开展定点康复项目服务场所须一致。不得在其他地址或分支机构开展定点康复项目服务、申请康复训练补贴。
第十条 定点机构的机构性质、法人代表、执业地址、执业范围等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属地区残联予以确认。定点机构若发生跨区调整注册地、变更康复训练地址、改变机构名称等情况的,其定点资质须由调整后的所在区残联及同级相关部门重新确认。
第十一条 定点机构应当按要求每季度向所在区残联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参保缴费记录,确保有足额的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各区残联须与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标准、结算方式、信息管理、违约处理、监督检查、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定点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出借、出租定点资格;除暂不具备条件开展专项评估的孤独症、智力、听力言语康复训练定点机构,可与有条件的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引入评估师、听力师等专业人员进行评估与指导外,不得采取转包或以技术合作等形式与其他机构开展定点项目。
第十三条 定点机构须与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晰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报区残联备案。
第十四条 残疾儿童在市内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发生的补贴费用,经户籍地区残联审核后,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结算周期,与定点机构直接结算。定点机构不得要求武汉市户籍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垫付康复训练补贴。
定点机构应向区残联提供如下材料:财税部门专业票据、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项目经费结算表(附件1)、残疾儿童精准康复训练补贴结算汇总表(附件2)。
区级残联在与机构结算后,须在1个月内,随机抽查不低于20%的本区户籍残疾儿童,调查补贴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收集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的满意度等。
第十五条 定点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本机构定点项目服务场所地址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救助标准),如需调整收费标准(救助标准),须在机构醒目位置公示,同时向所在区残联报备。
第十六条 残联组织要切实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开展对定点康复机构的指导评估。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定点机构出现下列行为之一,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由区残联商相关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终止服务协议,并报市残联备案。
(一)未履行与区残联、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二)康复人员未取得相关资质或未按照相关法规、文件要求持证上岗;
(三)擅自暂停、终止或拒绝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
(四)擅自搬迁服务场地或变更服务面积;
(五)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故超过15天未正常开展定点项目康复服务;
(六)强行要求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垫付补贴资金的,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胁迫其接受项目外的康复服务;
(七)康复项目满意度未达标或年度评估不合格;
(八)在消防、食品卫生、水电煤气使用及教学环境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
(九)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形。
第十八条 定点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定点资格,终止服务协议,并将事实情况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该机构或与该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责任人、主要投资人相关的其他机构不得申报定点机构。
(一)抗拒行业管理部门和残联组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扰乱康复救助工作秩序;
(二)安排残疾儿童在未取得定点资格的机构(分支机构)或场所进行康复训练并申请康复训练补贴;
(三)存在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残疾儿童及其他侵犯残疾儿童合法权益行为;
(四)弄虚作假,骗取定点机构资格或康复训练补贴;
(五)造成重大人身安全责任事故、医疗事故或引发投诉、信访、集访及其他社会影响恶劣事件;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因歇业、解散、被取消定点机构资格或其他原因暂停或终止服务的,所在区残联和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定点机构妥善处理好受助儿童后续康复服务,落实各类惠残政策,保障残疾儿童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区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职能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补贴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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